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如何界定?哪些属于个人债务
王女士和周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周某长期在外与他人合伙经商,经常夜不归宿,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矛盾日益加深,最终两人决定分居以冷静处理关系。2014年3月,双方协议离婚,但在分割财产过程中对周某在外地经营期间所负的债务产生了争议。那么,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借的债务究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即在结婚之前,由夫或妻一方向第三人所借的债务。但若双方有明确约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若为夫妻共同协商并用于资助亲友,则属于共同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用于个人经营活动,且该经营所得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例如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或因个人挥霍而产生的债务,以及在夫妻感情破裂、分居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
因此,在夫妻分居期间,若一方所负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或未经另一方同意,通常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