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无借条如何认定事实?法院不认可录音证据
王某与董某是朋友关系。去年2月18日,王某通过电话向董某询问:“我借的7000元钱什么时候还?”董某回应称:“我不欠钱,我是替姓魏的人还钱,没有义务还钱。”王某随后秘密录制了这段通话,并以此作为证据将董某起诉至法院,但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由于彼此关系密切,常因信任或顾及情面而仅以口头协议形式达成借款约定,缺乏书面凭证。在这种情况下,若一方否认借款事实,另一方往往难以举证,陷入“空口无凭”的困境。即便诉至法院,也可能会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而败诉。
对此,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刚指出,王某所提供的录音内容,仅能证明其曾向董某主张债权,但无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法院未予采信该录音作为有效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若无书面证据,则需提供其他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起诉,法院将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建立书面借款协议对于借贷关系的确认和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