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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利息约定指南:未约定利息如何追偿?法院判决案例解析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15

近日,府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个人借款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8万元。该案引发了不少关于个人借款利息约定及未约定利息如何处理的讨论。下面通过案例解析,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2011年2月2日,被告张磊(化名)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李强(化名)借款40万元现金,并出具了一份借据。然而,该借据中并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2012年1月21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仅偿还了1万元。此后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1月21日偿还1万元,2012年5月4日再还1万元,至今仍欠原告本金38万元。原告主张借款本金为39万元,并要求支付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有权随时返还借款,原告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催告还款。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38万元本金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至于剩余1万元本金,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此外,原告在庭审中主动放弃对利息的主张,符合“不告不理”的法律原则,法院对利息部分不再进行审理。

最终,因原、被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若借款合同为定期无息借贷,且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为不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催告后要求支付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因此,借款未约定利息时,出借人需注意在催告后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可能无法获得利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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