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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轿车故障频发,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债权债务 1年前 (2023-06-03) 浏览 78

购买新轿车故障频发

2011年6月4日,姜先生在一家车辆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小轿车。购买该车辆时公司工作人员称因车辆无汽油,不能试车。当日下午姜先生购买汽油加入该车后将车辆开回家。第二日上午姜先生试车时发现该车的故障灯亮并显示发动机电子设备故障。

姜先生随即将车辆开到销售服务公司处要求处理,公司工作人员就此问题先后维修多次并更换氧传感器,但问题仍未解决。后姜先生再次找被告公司要求解决,被告工作人员称尚未检查出哪里存在问题,可尝试更换整车大线,但成功率仅50%,灯还可能会亮。

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姜先生将车辆销售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车并要求车辆销售服务公司退换购置款和赔偿保险费等相关损失。

庭上,被告公司辩称,姜先生所购买的轿车出现的故障现象应按照车辆质量担保条例进行处理。涉案车辆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质量符合标准。被告将车辆销售给姜先生前也对车辆进行了售前检查,交付车辆状态良好,并请姜先生确认了检查结果,这表明姜先生购买的车辆质量符合要求,为合格产品。姜先生购车时缴纳的购置税是上缴至国家税务部门,保险费是由保险公司收取,原告要求退还相关费用没有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姜先生与被告公司之间成立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购买车辆的合同目的系正常使用车辆,在车辆购置未满一年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外部损害的情况下,排气系统故障警报灯常亮,经多次检修仍未明确故障原因,且该故障可能导致车毁人亡的严重事故,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使用车辆,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视为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原告要求返还车辆、退还购置款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投保的交强险及综合险,系对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的保障,与本案诉争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且保险已过期,故对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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