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却拒绝付款,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需承担连带责任
签订合同却拒绝付款
2010年7月20日,纸业公司与河南A县的化工公司签订一份《纸箱加工合同》后,纸业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自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给化工公司加工了价值241169.60元的纸箱,并完成交付义务。2010年11月份,化工公司给付纸业公司货款5.5万元。2011年3月16日,经双方结算后,纸业公司向化工公司讨要下余的186169.60元货款时,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某以化工公司系某化工集团公司设立,他没有委托他人或亲自签订任何合同及办理任何业务,该笔货款与其无关,应由某化工集团公司偿还为由拒绝支付该笔欠款。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后纸业公司查询了A县工商部门,发现于2009年3月18日注册成立的化工公司系由苏某和其妻子周某二自然人股东设立的,该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设立后,苏某、周某首次缴付注册资金100万元,剩余400万元应于2011年3月底前一次性缴清,但二自然人苏某、周某并未缴纳。
经查,被告苏某、周某二人以化工公司的名义多次逃避债务,现被多家异地公司起诉追讨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化工公司欠原告纸业公司加工费186169.60元,有双方签订的《纸箱加工合同》和对账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苏某和周某作为被告化工公司自然人股东,在组建、注册、运营公司过程中,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且没有履行全面出资义务,应当对被告化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