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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忙照管鱼塘,无因管理能否收取额外费用?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24) 浏览 183

王某承包了村里的鱼塘,并通过精心饲养获得了不错的收成。就在鱼即将上市销售时,王某不幸溺水身亡,而他的两个儿子因在外地工作,无法及时回来照管鱼塘。在此情况下,同村好友李某主动承担起照管鱼塘的责任,组织人员将鱼打捞并出售,最终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剩余的2.8万元为李某的所得。李某随后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其在打捞和销售过程中所支出的2000元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并希望平分这2.8万元的收益。

关于无因管理是否可以收取额外费用的问题,需从无因管理的法律定义出发进行分析。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主动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李某在王某去世后,出于善意主动照管鱼塘,既无法律上的义务,也无事先的约定,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此外,若不及时处理鱼塘,鱼可能会因无人管理而腐烂或损失,因此李某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

根据法律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其在管理过程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李某所花费的2000元劳务费及其他合理支出属于必要费用,依法应由受益人承担。然而,无因管理的法律目的在于补偿管理人的合理支出,而非使其获得额外利益。李某虽出于善意管理鱼塘,但其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无权要求平分剩余的2.8万元收益。

综上所述,李某有权获得2000元的必要费用补偿,但对其要求平分2.8万元的额外费用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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