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地小便遭狗咬,起诉至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随地小便遭狗咬
2012年6月1日下午3时许,朱先生行经永城市东城区某路上,因为内急,急忙跑到路边欲小解,此处离被告李某租住的房屋外围墙仅仅5米许,还没有等到“方便”完,李某的看家狗挣脱栓绳越过围墙将朱先生咬伤,朱先生为此花去医药费2515元。双方就医药费协商未果,朱先生将狗主人李某诉至法院。
起诉至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狗主人李某辩称,朱先生随地小便,其不文明行为惹怒了狗,狗的狂吠也没有阻止住朱先生小便;朱先生被咬伤系朱先生对狗的挑衅造成的,一切源于朱先生随地小便,因此不愿意承担医药费。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没有将狗栓牢,致使狗挣脱锁链将朱先生咬伤,应负主要责任;朱先生随处小便,被狗咬伤,应承当次要责任。遂判决被告人李某承担朱先生被狗咬伤所花医药费的70%,即1800元,朱先生自行承担医药费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