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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有何区别?专家提醒防范购房理财陷阱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64

杨先生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双方约定,杨先生须在签订认购书之日起4天内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期房款。若杨先生未能按时签约或付款,开发商有权将该房另行出售,并不退还已收的定金。签约当天,杨先生支付了4万元,但开发商在收据上注明为“订金”。此外,开发商还向杨先生提供了一份未盖章的认购书复印件。4天后,杨先生未按约定支付首付款,也未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他认为开发商将“定金”写成了“订金”,实际是将其作为预付款处理,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该笔款项。

专家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若当事人支付的是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未明确约定为定金性质,那么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杨先生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签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他所支付的4万元应视为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因此在违约情况下,开发商有权不予返还。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律师进一步解释称,从法律角度来看,“定金”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是合同履行的担保,确保双方按约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它还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同时,定金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不同,其概念在法律上并不规范,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属于支付手段的一部分,不具有担保功能。如果合同最终未能履行,订金只能抵扣房款,若未履行合同,订金应如数返还。因此,杨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款项性质的明确约定,以避免因概念混淆而陷入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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