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借钱未还,债权人应该怎么去索要债务?
员工借钱未还
阿池是顺德一家工艺有限公司的老板(法定代表人),他在诉讼中称,公司的员工阿光于2012年9月19日向他借款7万元,约定半年后还款,但阿光没有依约还款。2013年4月30日,又重新出具一份借据,约定2013年12月20日还3.5万元,2014年12月1日还3.5万元。然而,阿光一直没有偿还借款。为此,阿池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阿光归还7万元及相关利息。今年6月,顺德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债权人应该怎么去索要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阿池、阿光借贷关系合法,阿光欠阿池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阿光向阿池出具的借据中虽然约定于2008年12月1日还款3.5万元,该期限尚未到期,但因阿光第一期未还款,且阿池多次催告仍拒不还款,因此阿池有权解除2013年4月30日的还款计划(借据),一次性要求阿光偿还全部还款。为此,2015年1月17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阿光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阿池清还借款7万元及相关利息。判决出来后,阿光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阿池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