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工地惊现二战遗留炸弹,发现埋藏物如何依法处理?
中国网讯:据香港电台报道,23日,香港大学附近一处建筑工地发现一枚疑似二战遗留的炸弹。警方随即在当晚封锁周边数百米的道路,并疏散附近居民及工地内的工作人员。为确保安全,警方连夜对炸弹进行专业处理。
该炸弹于当天上午在工地地基施工过程中被发现,外形为椭圆形,长约120厘米、宽约30厘米,呈金属啡色,疑似为二战时期美军空投遗留。警方表示,该炸弹具有较高危险性,需采用特殊方式进行处理,并在周边区域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当晚7时30分左右,警方对周边道路实施封闭,疏散了建筑工地内的工人以及附近三幢高楼中的60多名居民,并提醒周边居民远离玻璃窗,以减少潜在风险。

关于发现危险埋藏物的处理,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向上缴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指出,若公民或法人能够证明某埋藏物或隐藏物为其所有,且根据现行法律、政策可能归属其所有,则应依法予以保护。此外,《民法典》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可参照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处理;若涉及文物保护等特别规定,则应依照相关法律执行。第113条还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因此,若发现危险埋藏物,切勿擅自处理,应及时拨打报警电话,由警方联系专业人员进行处置,以避免造成人身伤害或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