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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苏丹客机坠毁 空难事故的赔偿责任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7-29) 浏览 124

南苏丹客机坠毁

报道称,朱巴天气状况不佳,下着大雨,为救援工作增加了难度。据信机上很多人出事时都未系安全带。瓦乌机场工程师保罗·查尔斯表示,“天气不太好,飞机降落时的能见度也较差”。他说,“我想,飞行员也没有太看清跑道”。有媒体指出,该架飞机上有40名乘客和5名机组人员。路透社报道称,该飞机载有44名乘客。

事故发生后,当地官方称,至少有14人受伤。当地一位官员称,一辆从机场驶出的救护车将14名伤员送到医院。他表示,目前并不知道飞机上有多少乘客和有无人员死亡。据路透社报道,当地一名救援人员在事故现场表示,“没有人死亡,但现在有很多受伤的人”。该航空公司官员称,有44名乘客登机。大约17至18人在事故中受伤,被送往医院。

报道指出,客机在南苏丹瓦乌机场着陆时坠毁,燃起大火并伴有爆炸,目前伤亡情况不明。当地媒体对坠机现场的拍摄显示,出事飞机机身基本被烧毁,冒出大股黑烟。目击者称,在撞击地面前,已可看见飞机尾部有一股黑烟冒出。据悉,事故发生后,中国赴南苏丹(瓦乌)工兵和医疗分队参与了救援。(新闻来源:中国青年网)

南苏丹客机坠毁 空难事故的赔偿责任插图

空难事故的赔偿责任    

一般说来,空难事故中死亡或受伤的乘客首先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获得赔偿。一类是商业保险,包括乘客本人自行购买及航空公司、旅行社等代为购买的航空意外险。这类保险对保险责任和赔付金额有详细的规定,理赔过程也比较简单。一些国家的航空公司在机票的价格中就已包含了商业保险的费用,因而具有强制性。

另一类是责任赔偿,即发生事故的航空公司根据相关国内法及国际法所必须担负的赔偿。责任赔偿根据空难发生地、乘客国籍、承运人等条件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在具体赔偿金额上往往有很大差距,理赔过程也较复杂。

1929年的《华沙公约》可以说是全球有关民航飞机空难与赔偿责任的法律鼻祖。此后,世界上任何空难发生后所涉及的赔偿问题,大都根据《华沙公约》的精神处理。《华沙公约》规定,航空公司必须对乘客在飞行和起降过程中的伤亡负责。当时规定的赔偿数额为:所有空难的个人理赔上限为12.5万法郎(约合8600美元至1万美元)。

随着航空业的发展,赔付金额在慢慢上升,相关条约也作了修改。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把华沙条约的赔偿上限提高到约2万美元。1966年各国在美国发起下签订了《蒙特利尔协议》,规定凡飞经美国、加拿大或以此两国为目的地的航班,其空难最高赔偿上限为7.5万美元。到了1999年,各国又在蒙特利尔签订新的《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为单位,规定空难的最高赔偿额上限是10万个特别提款权(约合13.5万美元),以此为标准折合各国货币价值。

不过,无论是《华沙公约》还是《蒙特利尔公约》,都是由缔约方政府签署的多边协议,不具强制性。因此,各国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对公约的具体执行上有所不同。中国虽已加入《华沙公约》,但是目前只有国际航线按该条约赔偿,国内航线则适用于国内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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