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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潘金莲起诉冯小刚正名名誉权,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引争议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89

潘金莲状告冯小刚,广东潘金莲欲为全国潘金莲正名

据参考消息报道,原告潘金莲的弟弟潘友发(化名)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潘金莲今年刚好60岁,是广东省增城市的一名普通农妇,未上过初中,长期生活在乡下,现已罹患癌症。她希望在有生之年,为潘金莲这一名字以及潘氏族人正名。

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上映后,引发了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全国潘氏宗亲会的不满,认为影片对潘氏家族名誉造成了损害。来自广东增城市的潘金莲本人更是将冯小刚、刘震云、范冰冰等九人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

潘金莲指控该电影“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使原告在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并认为电影的制作、预告、宣传及上映过程,导致侵权行为广泛传播,严重损害了她本人及其家人、潘氏家族的社会评价,造成恶劣影响,使她精神上感到压抑和苦闷,家族名誉也受到极大冲击。

广东潘金莲起诉冯小刚正名名誉权,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引争议插图

根据我国《民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需具备以下法律特征:首先,被侵害人必须是特定的个人;其次,侵害行为通常表现为侮辱或诽谤;再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此外,行为必须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客观事实;最后,行为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中进一步明确,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综合考虑受害人是否确实遭受名誉损害、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若行为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损害其名誉,则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对于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其隐私材料,或以其他方式宣扬他人隐私,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情形,也应按照侵害名誉权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名誉权的认定应基于客观事实,而非仅凭受害人的主观感受。因此,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是否构成对“潘金莲”这一名称的名誉侵权,仍需由法院依法作出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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