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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两个月流量费超五千,父亲起诉移动公司能否成功?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205

中国青年网讯,2012年10月,市民王先生在移动公司营业网点办理了一项家庭网络套餐服务,自己使用主卡号码,并将其中一张副卡交给儿子小明使用。2016年3月,小明在副卡原本套餐内包含的11GB流量用完后,继续使用上网功能,导致产生了500元的套餐外流量安心包费用。随后,因流量使用量达到15GB,移动公司按照规定关闭了该副卡的上网功能。

3月17日,小明使用该号码致电10086客服,询问恢复上网功能后的费用标准。客服人员在告知相关费用后,小明随即要求恢复上网功能,并提供了父亲王先生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移动公司据此恢复了该副卡的上网功能。此后,小明在父亲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号码上网,并通过短信订购了95个10元流量加油包,产生了2325.37元的套餐外通信费用。至2016年4月,小明累计产生通信费用共计5529.8元。

王先生随后向普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移动公司退还相关费用。他指出,收到账单后感到震惊,并通过客服电话了解情况,认为移动公司在开通流量包业务过程中未核实身份,也未通知主卡用户,存在管理疏漏。此外,王先生认为小明当时未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超出了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因此相关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移动公司则辩称,客服人员已按照业务流程履行了询问和告知义务,小明在提供父亲王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后,客服人员依其要求恢复上网功能是符合规定的。小明年近17岁,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能够理解增加流量包及使用4G流量会产生费用,因此无需监护人追认。同时,王先生作为父亲,将手机交给未成年子女使用却未加以监管,责任在自身,不应转嫁至移动公司。

高中生两个月流量费超五千,父亲起诉移动公司能否成功?插图

普陀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在移动公司办理家庭套餐并支付费用,与移动公司之间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主卡及副卡均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因此他才是该服务的合同主体。小明使用副卡并不构成与移动公司之间的独立合同关系。此外,小明在2016年3月已接近17岁,其拨打客服电话、提供父亲信息并申请恢复上网功能的行为,已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相适应,无需法定代理人追认。

法院还指出,涉案号码属于家庭套餐,副卡由家人使用是常见情况。在小明正确提供注册信息的情况下,移动公司恢复其上网功能并无过错。同时,小明作为在校学生,频繁使用手机上网,王先生作为家长,理应有所察觉,也应加强对孩子的引导与监管。

2017年2月16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认为其要求退还通信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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