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债权债务 > 正文

女子与男友宾馆未穿衣服遭男店主闯入,隐私权是否被侵犯?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25

3月31日晚11点左右,小红和男友在凯旋路与铁北二路的好家宾馆入住。由于男友在附近工作,他们经常选择这里住宿,因此老板直接收取了50元的房费。然而,4月1日上午11点左右,他们还在睡觉,甚至连衣服都没穿,这时宾馆的男老板却突然带着一位男客人进入房间查看。

小红表示,当时她和男友都被吓了一跳,因为老板没有敲门,而是直接刷卡进入。她询问老板此举的意图,但男老板没有回应,反而和客人交谈,说这个房间足够大,可以住下五个人。小红说:“我和男友都没穿衣服,这种行为让人难以接受。”

退房时,小红和男友下楼,男老板向她道歉,并称不是故意的。但小红认为,这种行为根本无法用“故意”或“无意”来界定,她强调:“如果换成他们自己住,会不会也这样?”

此外,老板娘还提出要退还50元房费,甚至表示要双倍退还。小红说:“我也不差这50元钱,但事情不是那么简单。如果他们自己遇到这种情况,会不会也这么处理?”

小红表示,她今年才二十多岁,作为女性,遭遇两名男性突然闯入房间,令她感到非常不适和不安。她认为,男老板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4月1日下午3点,记者前往好家宾馆了解情况。宾馆老板白先生承认确实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但他解释称:“当时我并不知道那间房还有人,因为11点左右,3楼的客人基本都退房了。那位客人说要一间能住五个人的大房间,我就带他进去查看,刷卡进门后才发现房间里还有人。”

白先生表示,看到房间里有人后,他立即带客人离开,并在他们下楼后向小红道歉,称“实在对不起”,同时他的妻子也表示不收取房费。但小红指出,老板娘认为退钱是在“侮辱”她,因此态度激烈,拒绝接受道歉。

关于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任何方式的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同时,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侵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人身权之一受到保护。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75条则明确指出,公民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破坏等行为。

此外,民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强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禁止他人干涉、盗用或假冒其姓名,同时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总体而言,隐私权是公民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受到宪法和民法的双重保护。任何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的严惩。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