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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荒者坠江遇险 市民英勇接力施救 见义勇为法律解析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93

2017年4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花江畔发生了一起令人感动的见义勇为事件。当天下午3点40分,一名拾荒者不慎坠入江中的冰窟,情况十分危急。冰窟距离岸边约七八米,水深已漫至其颈部,他不断挣扎却无法脱险。岸边有四名路过的市民发现险情后,立即展开救援。两名小伙子和一位四十多岁的大姐冒着危险踏上冰面,试图徒手将坠江者拉出。然而,多次尝试均未成功。

随后,一名小伙子脱下全部衣物,另一位大姐也脱下外套,将衣物拧成一束抛向冰下。坠江者抓住衣物,用力一拉,竟将衣物拉断。这时,一位中年男子赶来,他使用斯大林公园保洁用的长竹竿,俯身递给坠江者。坠江者抓住竹竿后,中年人将其拉至冰窟边缘,蹲下身将其成功拉回冰面,最终成功获救。

从法律角度来看,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需满足四个基本要件。首先,行为实施者必须是自然人,即个体公民,而非法人。由于见义勇为通常发生在紧急情况下,行为人基于主观判断采取行动,因此无论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政治权利,都不影响其构成见义勇为。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即在他人生命、财产或社会公共利益面临威胁时,主动采取措施予以救助。第三,行为人与救助对象之间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否则该行为将被视为履行职责,而非见义勇为。最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而非仅为个人利益。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见义勇为作出专门规定,但《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已包含一些可以作为依据的条款。例如,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行为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也指出,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身受损的行为,若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无侵害人,法院可根据受益人受益情况,责令其给予适当补偿。

这些法律条文在一定程度上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了司法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足,难以彻底解决“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实问题。因此,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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