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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意向书三年成废纸,仲先生维权获赔15万元

法律知识 3年前 (2023-06-02) 浏览 205

仲先生原本以为,只要与开发商签订《商铺认购意向书》并支付2000元意向金,就能等到开发商发售商铺的通知。然而,三年半后,他等来的却是开发商已将商铺全部售罄的消息。一怒之下,仲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根据双方此前的约定,仲先生支付意向金后获得了该小区商铺的优先认购权,并签订了《商铺认购意向书》。但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并未提前通知仲先生认购商铺。后来,仲先生得知由于商铺价格上涨,开发商不再接受原先约定的价格,且商铺已全部售出,合同无法履行,开发商仅愿意退还意向金。在多次交涉无果后,仲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购房意向书三年成废纸,仲先生维权获赔15万元插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预约合同的性质,结合开发商的过错以及仲先生在履约过程中已支付的对价和可能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最终判决解除《商铺认购意向书》,开发商需返还仲先生意向金2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徐桐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知名房产律师,指出本案的核心在于《商铺认购意向书》的合同性质认定。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如果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所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收受购房款,该协议应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购房者权益,法院在认定具备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时,可将其视为本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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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在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预约合同应视为本约合同,原审法院基于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解除合同、返还意向金的处理并无不当。但考虑到近年来上海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以及开发商在履行不能中的过错,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赔偿仲先生15万元。

购房对于商户和普通居民而言,都是重大事项。徐桐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尽管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是必要的。因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涉及诸多法律程序,即便最终胜诉,也可能因诉讼成本过高而得不偿失。因此,购房者应提高警惕,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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