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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如何维权?代位诉讼的法定条件及适用案例解析

法律知识 3年前 (2023-06-02) 浏览 152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时,若让债权人承受损失显然违背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权,使其能够在特定条件下,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从而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

2009年1月,腾辉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昌隆公司借款100万元。至同年9月30日,经双方核对,腾辉公司确认尚欠昌隆公司本息共计110万元。在催收过程中,昌隆公司得知腾辉公司在2008年间曾为员工杨某购买房屋,支付购房款50万元。根据收款单、进账单以及腾辉公司财务人员的证言,昌隆公司认为腾辉公司与杨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遂依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借款不还如何维权?代位诉讼的法定条件及适用案例解析插图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及《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十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该行为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是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是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自身的权利。在本案中,杨某未履行其对腾辉公司的到期债务,而腾辉公司亦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积极追讨,导致昌隆公司无法实现其债权。此外,腾辉公司对杨某的债权并非专属,因此符合代位诉讼的法定条件,昌隆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具有法律依据。

一旦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即杨某)应向债权人(昌隆公司)履行清偿义务。此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将因次债务人的履行而终止。即在本案中,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因杨某向昌隆公司履行义务而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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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代位权,债的保全还包含另一种法律手段——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进一步规定,若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债权担保,或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限,债权人亦可申请撤销。

债的不履行往往最终导致债权人受损,因此,债权人有必要了解并运用债的保全手段,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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