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诚实而不幸债务人获信用恢复
基本案情:
周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其唯一住房被吴江法院执行后,仍剩余110余万元债务无法清偿。2020年3月5日,周某向吴江法院提出个人债务清理申请。经法院审查,周某已与妻子离婚,需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其父母均已年满70岁且无收入来源,目前依靠租房生活,每月通过打工获得约6000元收入。周某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生活和经营过程中产生,非因赌博、挥霍等不良行为所致,且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无妨害司法、规避执行的行为。同年3月10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周某的个人债务清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期间,共有6名债权人申报债权,经审查确认总债权金额为1538933元。
5月12日,吴江法院召开周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权表均无异议。周某承诺不存在隐匿或转移财产的行为,将积极履行债务清偿计划,定期向管理人报告财产状况,并向全体债权人通报,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债权人会议经表决一致通过了周某提交的清偿计划。根据该计划,周某将在两年内分期偿还13万元,加上已执行分配的款项,债权人可获得约28.26%的清偿比例。清偿计划执行完毕满两年后,未清偿的债务将被免除,周某的信用也将随之恢复。同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该清偿计划,终止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江苏省内首例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首先,严格把好审查受理关,明确将“诚实而不幸”的、确实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作为适用对象,并优先从被执行个人中筛选符合条件的案件。
其次,以执行和解和参与分配制度为基础,借鉴企业破产的相关机制,开展管理人指定、债权申报核查、财产调查等工作。对于具备稳定收入且债务总额未超出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债务人,引导其制定债务清偿计划,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再次,赋予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免除债务的法律效力,实现与个人破产制度相似的债务清理效果,为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实践参考。
最后,通过在公共信用平台公示清偿计划及信用限制措施,增强社会监督力度,提升债务清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不仅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鲜活的实践样本,也在推动形成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方面发挥了先导和启蒙作用。同时,有助于缩小执行终本程序的适用范围,使执行终结回归客观、真实与科学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