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包含未出生子女抚养费?诉讼期内应赔偿
2011年6月25日,王某驾驶小型客车行至某交叉路口,与李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经伤情鉴定,李某构成八级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妻子怀孕并于2012年4月生下儿子李小某。李某随后咨询,其子李小某的抚养费是否可以纳入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被扶养人的范围不应仅限于侵权行为发生时已存在的人员,而应以“与被侵权人具有法定身份关系,形成法定抚养义务”为判断标准。尽管事故发生时李某的妻子尚未怀孕,李小某也未出生,不具备权利主体资格,但李某与李小某之间存在合法的父子关系,且该关系是基于婚姻和生育的自然结果。在诉讼时效内,李某提起诉讼时,李小某已出生并成为其实际抚养对象,因此,李小某应被认定为李某的被扶养人,有权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