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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在城市务工人员车祸死亡能否按城镇标准赔偿?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91

林某是内蒙古赤峰人,拥有农村户口,自2005年6月起在北京务工。2007年4月6日,他在北京东浦路一处建筑工地工作时遭遇车祸。当天,吴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行驶至工地附近,为避让迎面驶来的车辆,误入右侧泥土路面,随后撞上围墙,导致围墙倒塌,车辆翻覆,将正在施工的林某压在车下,造成其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指出,吴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的车主为周某。林某的家属因此将吴某和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吴某和周某辩称,林某为农村户口,其死亡赔偿金应按照事故发生前一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即2006年的8620元。而林某家属则主张,林某长期在北京务工、居住和生活,其主要收入来源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城市,因此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即2006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978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林某家属提供的务工证明,确认林某自2005年6月起持续在北京工作和生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损害赔偿费用应依据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来确定标准。因此,法院认定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最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吴某和周某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向林某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抚养费等共计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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