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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赔偿协议能否单方反悔?调解书效力与赔偿标准解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337

2008年7月17日20时25分许,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院桥驶往黄岩途中,与前方驶来的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及摩托车乘客倪某当场死亡,两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9月15日,张某在与倪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在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岩大队的主持下,与刘某之父签订了调解书,约定张某赔偿刘某家属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及摩托车车损等各项损失共计19.1万元。双方签字后,张某已按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

7月30日,黄岩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判决现已生效。然而,刘某的父母在事后认为该调解书显失公平,理由包括:调解书中未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标准过低,导致张某少赔了至少50万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调解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父母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刘某母亲患有精神分裂症,日常生活能力受到明显限制,已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张某则辩称调解书合法有效,刘某父母的撤销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父母均未提出异议,因此予以确认。对于刘某父母提出的死亡赔偿金未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未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法院指出,刘某生前为农村居民,其暂住地亦为农村,因此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此外,张某因本次事故被判处刑罚,已体现出对刘某父母的精神抚慰,故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亦无法律依据。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认为刘某父亲在签订调解书时已知刘某母亲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但仍签字并领取赔偿款,应视为其已放弃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因此,法院认定该调解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刘某父母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其要求增加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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