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包含精神赔偿?详解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93

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包含精神赔偿,一直是法律实践中关注的焦点。2004年10月6日凌晨1时45分,龙某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此时,侯某酒后驾驶小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两车发生碰撞,导致小客车前部与小货车右侧相撞。事故造成龙某轻伤,侯某及其车内乘客姜某、宿某、蒋某、吴某均受重伤,两车严重损坏。

经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崇文交通支队认定,龙某承担主要责任,侯某承担次要责任,姜某、宿某、蒋某、吴某均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时,小客车的所有人登记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宿某在事故后被诊断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急性闭合性胸部损伤、急性闭合性腹部损伤、肝挫伤及骨盆骨折,于2004年10月6日至2005年4月20日期间在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宿某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其实际支出包括医疗费2620.47元、住院饭费900元、护理费7572元、伤检费312元、购买护理用品费55元、购买助听器费3380元。然而,宿某主张的误工费、今后护理费、营养费、后续辅助器具费及财物损失等费用均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

事故发生后,某汽车股份公司为宿某垫付了医疗费51,693.21元及住院饭费400元。由于各方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宿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共计365,759.4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伤检费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一审法院判决:龙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某汽车股份公司共同赔偿宿某医疗费、住院饭费、护理用品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及伤检费,共计人民币94,248.47元;驳回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宿某不服一审判决,以法院对精神抚慰金的认定不当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充分支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宿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180,484元明显过高,原审法院已根据其嗅觉丧失的情况,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