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有没有精神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有没有精神赔偿
2004年10月6日1时45分,龙某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小型客车由西向东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适遇侯某酒后驾驶小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小客车前部与小货车右侧相撞,龙某受轻伤,侯某及其车内乘客姜某、宿某、蒋某、吴某受重伤,两车严重损坏。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崇文交通支队认定:龙某承担主要责任;侯某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姜某、宿某、蒋某、吴某均不承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时小客车的所有人登记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宿某经急救中心出院诊断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急性闭合性胸部损伤、急性闭合性腹部损伤、肝挫伤、骨盆骨折。并于2004年10月6日至2005年4月20日在该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宿某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宿某支付医疗费2620.47元、住院饭费900元、护理费7572元、伤检费312元、购买护理用品55元、购买助听器3380元。宿某主张的误工费、今后护理费、营养费、后续辅助器具费及财物损失费用均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汽车公司为宿某垫付医疗费51,693. 21元、住院饭费400元。各方对宿某的赔偿协商不一,宿某诉至法院,要求起诉各被告赔偿医疗费3575。 47元、误工费38,302.93元、护理费5 1,4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80元、营养费6780元、残疾赔偿金40,4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800元、精神抚慰金180,48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用20,280元、伤检费312元、直接经济损失1500元,共计365,759.4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龙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汽车股份公司赔偿宿某医疗费、住院饭费、购买护理用品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伤检费,共计人民币九万四千二百四十八元四角七分;二、驳回宿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宿某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精神抚慰金不当为由上诉,请求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充分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宿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80,484元显系过高,原审法院考虑到其嗅觉丧失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并无不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