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服如何处理?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对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果不服,应当如何处理?2008年9月2日12时25分,程宝驾驶苏KTB637号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江苏省江都市境内328国道93KM+700M处,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吴根兴驾驶的苏MM2946号货车发生碰撞,导致程宝受伤,车辆受损。程宝受伤后被送往江都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包括:左侧血气胸、双肺挫伤、双侧肋骨骨折、左桡神经断裂、左肱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以及蛛网膜下腔出血等。
程宝在诉讼前自行委托扬州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分别构成八级、九级和十级伤残。吴根兴系劳武物流公司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程宝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程宝的伤残等级鉴定虽为单方委托,但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准确,因此劳武物流公司以鉴定为单方委托为由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劳武物流公司应赔偿程宝损害赔偿金45061.86元。
劳武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程宝的治疗尚未终结,评残时机不合法,应在二次手术后重新进行伤残评定。二审法院认为,程宝因左肱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及左桡神经损伤导致左上肢功能丧失,但目前尚未进行二次手术,内固定物也未取出,因此对该部分的伤残鉴定时机尚不成熟。故对一审认定的左肱骨损伤构成九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7472元予以扣减,建议程宝在治疗终结并重新鉴定后再行主张。
而对于左侧肋骨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法院指出该评定依据肋骨断裂的根数,因此鉴定时机对伤残等级认定无实质影响,仍认定为十级伤残。至于颅脑损伤导致的轻度精神障碍,由于该类精神疾病伤残评定需一定时间观察,且距离事故发生已超过8个月,评定时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可。
2010年5月21日,法院作出改判,认定劳武物流公司应赔偿程宝损害赔偿金39831.46元。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受害人未完成二次手术或未取出内固定物即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情况,由此引发关于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能否同时主张的争议。解决此类问题,关键在于明确伤残评定的时机,统一对“治疗终结”和“后续治疗费”的理解,以确保赔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