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马某、马某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马某、马某兴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10月12日17时许,被告刘某某驾驶津JS8906号轿车,在“滨温路”阳信县金阳街道办事处银高村路段处与被告马某驾驶的鲁MKB577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乘车人即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及时报警,后因现场变动致阳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能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阳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刘某某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马某所驾摩托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马某兴。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9235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元、残疾赔偿金13980元、误工费15696元、护理费12475元、伤情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82981元,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或不属交强险理赔部分由被告刘某某、马某、马某兴按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以上为原告庭审中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对本案交通事故不应负任何责任。因原告所乘坐的被告马某所驾两轮摩托车车速过快追尾撞在我方车辆尾部,因此事故责任应全部由被告马某承担。事故发生后,原告当时自己离开现场,致我方未及时报警。我方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相应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主张的治疗终结时间过长,误工费应按农民纯收入不应按批发零售业标准;护理费偏高及其他各项损失数额过高。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马某、马某兴辩称:被告马某、马某兴系父子关系。被告马某所骑系其父被告马某兴的摩托车,被告马某兴对此并不知情。从本次事故造成被告刘某某的车辆后备箱外侧有凹陷部位,被告马某摩托车前轮损坏等情况来看,事故发生原因是被告刘某某在驶人事故地点时突然打左转向灯,故被告马某想从右侧超车,而被告刘某某又突然打右转向灯,致被告马某躲闪避让不及,两车碰撞。原告离开现场后,经人说和,被告刘某某承诺给被告马某修理摩托车,而被告刘某某车辆损失自负。
因此,我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另外,原告两年前曾有外伤手术,与本次定结论有一定关系,我方认为原告不构成伤残,不应主张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计算标准过高,建议护理费按护理人员实际情况以农民纯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按农民纯收入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请求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