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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引发车祸,保险公司如何追偿?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认定解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362

2011年10月,张佳为其所有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责任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被保险人为张佳,保险期限为一年。2012年2月初的一天下午,张佳将该货车借给刘宇驾驶。当时,刘宇的驾驶证已被注销,但他自认为是经验丰富的老司机,认为不会出事。然而,事故还是发生了,刘宇在驾驶过程中与一辆三轮车相撞,导致三轮车驾驶人蒋州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宇与蒋州在此次事故中各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蒋州将刘宇、张佳以及保险公司诉至鄞州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赔偿蒋州12万元,其余损失由刘宇承担60%的责任,张佳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

随后,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宇偿还其垫付的交强险赔偿款12万元,并由张佳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保险公司的请求,判令刘宇向保险公司支付12万元垫付款,张佳则对刘宇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导致受害人受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需对受害人承担除财产损失外的赔偿责任,并有权在赔偿后向侵权人追偿。

本案中,刘宇在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车辆,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在先行赔付蒋州后,依法有权向刘宇追偿。此外,张佳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有责任妥善管理车辆,防止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使用。其明知刘宇无驾驶资格,仍允许其驾驶车辆,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依法应与刘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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