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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渠县重大交通事故致21人死亡,解析重大交通事故的定义与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301

2013年9月15日,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李馥乡境内,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在县道望溪至石梯路段,造成21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69万元。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孙志强未持有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一辆非法改装且严重超载的川S37789货车。在长下坡路段,由于制动效能下降,孙志强在转弯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向右翻转,将右侧正常行驶的川S31500客车挤撞,使客车坠入5.4米高的桥下,货车所载石膏倾泻而出,将客车中后部掩埋。此外,客车存在超员3人的现象,这也是导致伤亡后果加重的重要因素。

所谓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但不足10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但不足6万元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如果存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将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逃逸导致他人死亡,则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重大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之一:(1)造成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2)造成3人以上死亡,且负事故同等责任;(3)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对于此类事故,法律规定的刑罚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3至7年有期徒刑,以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取决于事故责任及后果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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