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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他人还贷是否构成无因管理?详解构成条件与法律案例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392

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他人管理事务,且该管理行为不违法、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客观上减少了他人可能遭受的物质损失或信用损失。那么,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哪些?替他人还贷是否属于无因管理?

靳某通过朋友唐某的介绍,在某信用社贷款10000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同年10月,靳某外出打工,未能及时偿还贷款。虽然唐某并非靳某的贷款保证人,也不享有对靳某的追偿权,但出于友情,唐某主动替靳某偿还了全部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75.12元。2008年4月25日,唐某多次催促靳某还款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靳某偿还其垫付的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的行为虽非基于法定或约定义务,但其目的是为了靳某的利益,且在代为履行后,靳某与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债已归于消灭。因此,唐某与靳某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关系。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支持了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靳某偿还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75.12元,共计10475.12元。目前,靳某已依据判决书履行完毕相关义务。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是指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的行为。该事务可以是与财产相关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质的,但必须是能够成为债的客体的内容。同时,管理的事务必须属于他人,而非自己的事务。例如,若某人误将自己事务当作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即使其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通常表现为专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在某些情况下,管理人可能同时具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图,但只要其行为客观上有利于他人,仍可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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