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如何处理?高利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引发争议
2007年12月16日,汉寿县毓德铺镇花墙村的李某某因开发房产急需资金,向本县龙阳镇居民刘长生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年利率为36%。李某某出具了欠条,并口头承诺借款期限为一年。然而,借款到期后,李某某仅支付了600元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一直未偿还。刘长生多次催讨未果,遂于去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被告在出具借条时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款人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因此,原告有权随时主张债权,被告也应随时履行还款义务。法院据此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
关于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案发生时,银行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39%,因此民间借贷的最高年利率应为25.56%。原被告约定的年利率36%已超过法定上限,法院依法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仅判决李某某按法定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