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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摄影店未经同意使用婚纱照侵权,如何认定肖像权违法行为?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68

2012年1月,被告唐某在未获得原告陈某、夏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二原告的4张婚纱照用于江苏省某镇婚纱摄影店的宣传广告,包括门头形象牌3张和宣传栏1张。后二原告发现该侵权行为。2012年5月中旬,被告唐某将该婚纱摄影店注销工商登记,并将店面转让给他人经营。同年5月底,唐某拆除了门头形象牌和宣传栏。2012年6月初,唐某与现任委托代理人杨某一同前往原告住所,携带礼品并表达歉意。

二原告认为,唐某在经营期间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其婚纱照作为门面广告,持续数月,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且在亲友间引发了一些负面评价,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二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唐某赔偿肖像权使用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在原婚纱照展示位置公开张贴道歉信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本案中,被告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其婚纱照用于店铺宣传,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原告主张的20000元肖像权使用费和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过高,法院结合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判定唐某赔偿肖像权使用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合计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关于原告要求唐某在原挂置婚纱照处公开张贴道歉信一年的请求,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原经营的婚纱摄影店已注销工商登记,店面亦被他人接管,唐某本人已不再经营,因此在原处张贴道歉信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当影响。同时,唐某已向原告当面道歉,故该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唐某承担。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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