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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高利贷写借条却欠钱不还,法院判决仅认63万元借款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47

章雨凡和舒瑶是一对夫妻,共同经营一家机电公司。由于公司资金周转紧张,两人四处筹措资金。去年12月底,他们通过他人介绍,向赵岗借款2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当时,章雨凡出具了一张借条,明确写明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限为5个月,约定于2012年5月底归还。借条中还规定,若未能按时还款,需支付7%的违约金,共计14万元。但借条中并未提及利息。

借款到期后,赵岗多次催促章雨凡夫妇还款,但始终未能如愿。无奈之下,赵岗将章雨凡夫妇告上大足区法院,要求偿还200万元本金及14万元违约金。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在二审中出现关键转折。

在二审过程中,赵岗向法院提交了建设银行的转账记录,证明他曾通过银行转账63万元给舒瑶,作为200万元借款的一部分。赵岗表示,其余的款项则是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舒瑶,对方也出具了200万元的借条。然而,二审法院并未完全采信赵岗的主张,认为虽然借条金额为200万元,但这并不等同于实际完成了全部借款的交付。

最终,法院认定赵岗与章雨凡之间仅存在63万元的借款关系,判决章雨凡偿还赵岗借款本金63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4.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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