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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安装照明线路遭阻,法院支持李友雄诉讼请求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71

李友雄于2007年7月11日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在岐山村委荣尾岗村屋前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房屋,并领取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同年农历12月24日,他建成了一座水泥砖混结构的平顶楼房(一层)。2012年3月,李友雄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建第二层。然而,李孝林、李传春、李传富三家于2001年架设的照明线路需从李友雄新建房屋的一层楼顶通过,这给其后续施工带来了阻碍。因此,李友雄于同年3月底向富川瑶族自治县葛坡镇供电班提出申请,要求将照明线路改安装至其新建房屋的屋墙上,并延伸至李孝林、李传春、李传富三家的住宅房屋。供电班已受理该申请,并于4月1日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施工。但李孝林、李传春、李传富得知后,出面阻止施工,不同意线路改道。李友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妨碍供电线路的改装。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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