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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余时间培训是否算加班?员工索要加班费被拒案例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41

三个月前,孙雯婷等21人入职一家创新科技公司。为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同时提升新员工的业务能力,公司经常利用下班时间及双休日组织培训。仅上个月,孙雯婷等人就被占用20个晚上,每个晚上培训3小时,还有6个双休日。连续的培训使他们感到身心俱疲,多次向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但均被拒绝。公司认为,培训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也未直接为公司创造效益,因此不构成加班。

对此,法官颜东岳指出,公司的理由不成立。他认为,公司利用员工的工余时间进行培训,本质上属于加班行为,应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加班是指员工在用人单位要求下,为用人单位的直接或间接生产经营利益,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从事工作。判断是否构成加班,应考虑三个要素: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要求或体现其意志;是否服务于用人单位的利益;是否发生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应视为加班。

本案中,孙雯婷等人所接受的培训显然符合加班的构成要件。首先,公司组织培训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表现。《劳动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依法提取和使用培训经费,对劳动者进行有计划的职业培训。《职业教育法》第20条也明确,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对职工和拟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因此,公司安排培训是出于自身发展需要,且员工因公司要求而参与,体现了公司的意志。

其次,公司是培训的最终受益者。通常情况下,培训应在工作时间内进行,而公司将培训安排在工余时间,实际上是在利用员工的非工作时间,从而间接提升工作效率和效益。同时,员工通过培训掌握技能后,能够更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为公司创造更多价值。因此,尽管培训本身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其与生产经营存在密切联系,具有促进作用。

最后,培训确实发生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员工的下班时间及双休日本应属于个人自由支配的时间,但公司安排培训,使员工不得不在这些时间段工作,因此应视为加班。

综上,公司应按照以下标准向孙雯婷等人支付加班工资:在下班时间后进行的培训,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在双休日进行的培训,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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