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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反投诉公司,索要双倍工资赔偿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94

11月初,济宁市一家公司的负责人郑先生收到了济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答辩通知书,要求他提供员工林某的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支付记录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材料。这让郑先生感到十分困惑。后来他才得知,林某已将公司投诉至仲裁委,理由是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郑先生表示,去年10月,公司新招了三名货车司机,林某是其中之一。公司曾口头告知,试用一个月后如表现合格即可转为正式员工。由于公司人手紧张,三名司机在试用仅三周后便被正式录用,每月工资为3500元。公司曾要求这三名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两名司机很快签署了,唯有林某以“太麻烦”为由拒绝签订,公司人事部门也因法律意识不足,未再催促。

虽然林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在薪资待遇等方面与其他员工并无差异。然而,当他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提出辞职,并随后向仲裁委投诉时,公司却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林某的劳动关系及合同签订情况。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林某的诉求,判定公司需支付其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据济宁市劳动仲裁委介绍,近两年来,劳动纠纷投诉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每年受理超过1000件。其中,仅有少数几起属于恶意投诉。仲裁员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期间,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因此,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导致败诉。

为防范类似情况,劳动仲裁委建议用人单位在招聘新员工后,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仅依靠口头承诺。对于员工拒绝签订合同的情况,企业应妥善留存证据,例如要求员工签署不签合同的承诺书,或邀请两位以上同事作为证人,也可利用监控录像等手段证明已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若在一个月内员工仍不愿签订合同,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以避免后续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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