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不签劳动合同需赔偿两倍工资,劳动者成功维权
近日,城中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该案经过多次调解,最终以劳动者顺利获得应得报酬而圆满结案,充分体现了民事审判工作中“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职能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该案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因工资待遇问题产生争议,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向西宁市城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驳回张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两倍工资的请求,并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50元。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裁决,认定公司应向张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11480元。然而,双方对仲裁结果均不服,公司遂于2012年10月12日向城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
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书面告知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若劳动者未签订,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履行相关责任,劳动者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然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相关法律规定缺乏了解,导致纠纷发生。
张某在该公司工作长达一年半,其劳动付出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在法院的调解与法律支持下,张某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成功获得应得的工资。该案的妥善处理不仅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强调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