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离职拒领竞业补偿金 被判赔偿50万并限制就业
小吴,1981年出生于江苏,是新能源领域的技术人才。2008年2月,他离开家乡前往重庆万州区的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全公司)工作,担任工程师级别的高级技术岗位。在入职时,他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小吴在两年内不得到与大全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单位任职,也不得协助他人或自行开业从事相关业务。如违反该约定,需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
2010年11月,小吴突然提出辞职,同时还有多名核心技术人员一同离职。小吴表示,自己长期在外工作,难以与家人团聚,对孩子的成长影响较大。尽管公司负责人多次试图挽留,但最终未能成功。
大全公司随后与小吴签订了执行保密协议的告知函,明确要求他在竞业限制期内,须在找到新工作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公司报告就业情况,并每季度提交一次书面汇报。若未按时汇报,将视为违约。公司每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4437元。然而,仅四个月后,小吴便将领取补偿金的银行卡退回,其他几名离职员工也采取了类似行为。
大全公司察觉异常后立即报案。警方调查发现,小吴离职前,新疆一家同行企业曾多次派人到万州接触大全公司员工,并通过高薪诱惑招揽人才。多名大全公司员工在离职后迅速跳槽至该企业。
基于此,大全公司将小吴等人告上万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认定小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赔偿公司50万元。随后,小吴不服,向万州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吴在离职后未向公司如实报告其去向,而公司基于其未报告的情况推断其可能前往竞争对手公司,小吴对此未提出异议,因此法院认定其存在违约行为。最终判决小吴需支付50万元违约金,并在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大全公司同类业务,也不得协助他人或自行开业生产同类产品。
据了解,此次事件并非个例。多名从大全公司离职的员工均以“离家太远、无法照顾家庭”为由辞职,但公司后来发现,这些员工的离职与外部企业高薪挖角存在直接关联。日前,万州区法院已对其中一名员工作出判决,除要求其支付50万元违约金外,还限制其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工作。
小吴认为,既然已支付违约金,就应解除竞业限制的限制。但法院指出,竞业限制协议的核心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防止因员工跳槽而造成不正当竞争。若允许员工在支付违约金后立即从事同类业务,将无法有效遏制信息泄露的风险,反而可能进一步损害公司利益。因此,即便支付了违约金,小吴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