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缴费上限提至3600元/年,待遇提升18%
城乡居保:个人缴费上限提升至3600元/年
《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办法》)近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将自2009年起实施的广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与2011年起实施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合并,覆盖全省约2460万参保人员。同时,办法还提高了个人缴费标准,将原新农保最高500元、城居保最高1000元的缴费上限统一提升至3600元/年,使有经济能力的参保人能够选择更高档次的缴费,进一步提升未来的养老待遇水平。
两险合并不影响现有待遇
据省人社厅农保处负责人介绍,此次合并并不影响目前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员的原有待遇。原参保人员将统一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个人账户资金也将合并至新的个人账户中,缴费年限也将相应累计计算。对于尚未达到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仍需继续缴费;而对于已按原制度领取待遇的人员,将继续按照新办法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个人账户资金来源明确
根据《城乡居保办法》,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终身发放。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以及政府补贴等所有资金均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但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若参保人中断缴费,其个人账户仍由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并继续计息。后续补缴的费用不享受政府补贴,但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仍可累计计算。对于因被判刑收监或被处劳动教养的人员,其养老保险缴费在执行期间暂停,期满后可按规定继续缴费。
特困群体获政府代缴支持
办法还特别规定,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办法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承担。
基础养老金标准上调18%
在基础养老金方面,根据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提升的实际情况,本次征求意见稿将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65元,增幅达10元,升幅为18%。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月27.5元,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而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则由省财政补助每人每月18.75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从今年1月起,全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已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65元,惠及约800万正在领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
鼓励中青年早参保、长缴费
为提升城乡居民特别是中青年群体的参保积极性,《城乡居保办法》建立了新的激励机制。对累计参保缴费15年以上的城乡居民,每多缴一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鼓励参保人长期持续缴费,实现“多缴多得”。
个人缴费档次优化
在个人缴费方面,《城乡居保办法》设置了10个缴费档次,分别为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和3600元/年,相较以往的5档或10档缴费标准,更加灵活多样。同时,办法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个人缴费档次的2倍。参保人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按年、按季度或按月缴费,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一个缴费档次。未来,省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适时调整缴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