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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能否要双倍工资?劳动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328

李某自2008年6月1日起在宏达公司工作,直至2012年3月20日,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5月14日,李某向奉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宏达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共计2万余元。仲裁委员会以李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宏达公司则以仲裁时效已过为由,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李某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应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双倍工资并非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而是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因此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权利被侵害时的时效规定,即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

关于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应得的收入,体现的是按劳取酬的原则。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倍工资是针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所设定的惩罚性措施,其本质是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追究,而非劳动者应得的报酬。若将双倍工资视为劳动报酬,则可能导致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未签订合同而获得更高报酬,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因此,双倍工资不应被认定为劳动报酬。

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李某与宏达公司自2008年6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至2009年6月30日,宏达公司应向李某支付双倍工资。此时,李某应明确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因此仲裁时效应自2009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0年5月31日止。

李某于2012年5月才提出仲裁申请,显然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因此,其请求不再受法律保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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