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结束后拒上班,用人单位能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2006年5月,李女士应聘至芝罘区一家销售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底,她怀孕后向单位人事部门说明了情况。此后,她频繁以身体不适为由迟到早退,部门负责人虽有所察觉,但考虑到她处于孕期,未予过多追究。几个月后,李某干脆停止上班,既没有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也没有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开始在家休养待产。
2008年5月1日,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与其续签。2008年10月,李某顺利产下孩子,根据相关规定,她享有4个月的产假。2009年2月,产假结束,公司通知她返岗上班,并提醒她如逾期未到岗且未履行请假手续,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处理。然而,李某考虑到孩子尚小,无人照顾,未理会公司的通知,继续居家照看孩子。
一个月后,公司因李某未返岗且未申请病假,加之其在孕期期间的表现,决定不再继续聘用她,并作出解聘决定。李某对此不满,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身权益。
在庭审中,李某主张自己正处于哺乳期,即便未请假,公司也应知晓其在家照顾孩子的情况,且法律规定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则认为,劳动合同已于2008年5月到期,李某在产假结束后未按时返岗,亦未履行请假手续,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李某在孕期时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是否有权终止合同;二是李某在哺乳期内未返岗且未请假,公司是否可以据此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顺延至上述期限结束。特别是“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过失性辞退或进行经济性裁员。
同时,法律也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应享有12个月的哺乳时间,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因此,李某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2009年5月,即哺乳期结束时,公司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然而,李某在哺乳期内未按照公司规定返岗工作,也未履行请假程序,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公司的解聘决定,维持其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