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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被辞退?医疗期内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45

张某自2003年8月起在上海某配货公司工作,双方曾签订一份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05年3月29日起,张某因患病前往医院就诊治疗,并陆续向公司提交了相关医疗证明。然而,公司于同年5月11日以合同终止为由向张某出具了退工证明。5月23日,张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退工单、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公司应支付张某病假工资281.86元,对其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仲裁费用300元,由双方各承担150元。张某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劳动者正处于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将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结束。张某的劳动合同于2005年3月31日到期,但其自3月29日起已开始患病治疗,处于医疗期内,因此劳动合同应依法顺延。张某于2005年8月19日接受治疗,医生开具了休息半个月的医疗证明,之后未再继续治疗,可视为其疾病已痊愈,医疗期应于同年9月2日结束。

公司在此期间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公司作出的退工决定,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顺延至2005年9月2日;同时,公司需向张某支付病假工资共计34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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