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报销生育费用,法院判决单位为农民工报销生育费
单位不报销生育费用
2003年6月,董女士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2003年9月至2004年9月的劳动合同。2004年7月,董女士取得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后,于当月28日在某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女婴。后因生育费报销问题与所在物业公司发生纠纷,董女士向北京市密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物业公司履行其报销生育费用的义务。2004年12月21日,仲裁委员会裁决物业公司支付董女士生育费。
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随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医保不负担生育费用,公司并未找到该费用报销的相关标准与方针政策。且董女士没有在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分娩,所花费用没有标准,无法报销,故请求撤销密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法院判决单位为农民工报销生育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仍判决物业公司向董女士支付相应生育费用。物业公司即又以董女士系农民工,保险部门不为其上生育保险为由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女士在物业公司工作期间,在专科医院生育子女,其生育费用应由所在单位报销。物业公司以其农民工身份不能上生育保险,没有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相关标准,无法操作,且未在指定医院生育为由拒绝支付上述费用,缺乏依据,法院对其诉请难以支持。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