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足能否获得民事赔偿?法院判决解析
近日,延庆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工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杨某残疾赔偿金2.9万元及鉴定费800元。杨某于2001年2月入职被告北京兴海泉机电设备安装公司担任小工,双方于2003年8月1日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4月23日,杨某在工作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66天,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5年4月,延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公司支付杨某一次性工伤补助金9618元,以及生活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费。此后,杨某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法院在第一次审理中,仅支持了部分生活费,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2006年,杨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5%。2007年,杨某再次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4.7万元及误工费、交通费、住院期间营养费和伙食费等,总计6.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被告公司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曾派员参与调解,确认杨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对于杨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雇主责任。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仅为9618元,明显低于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被告试图以工伤保险待遇替代雇主的侵权赔偿责任,无法充分弥补杨某的实际损失。因此,民事赔偿应作为工伤保险救济的补充。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已支付的工伤补助金9618元应在残疾赔偿金中予以扣除,同时支持鉴定费800元的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