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丢失公物是否构成劳动合同违约?如何赔偿公司损失
职工丢失公物是否构成劳动合同违约?因公出差期间,员工携带的单位财物被盗,个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张明在受雇于天津市大港区某信息系统工程公司期间,因工作需要,向公司借用了一台价值22,963.5元的手提电脑,并填写了公司内部的“公用设备借用登记表”。2001年底,他在南方出差时,将电脑存放在宾馆,后遭人盗走。张明随即向当地警方报案,但案件仍在侦破中。出差归来后,张明向公司提交了相关被盗证明。然而,公司与张明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遂向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明赔偿经济损失22,963.5元。
张明认为,自己携带电脑是公司指派的职务行为,属于因公使用,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公司已扣发了他的年终奖3,000元和40天的工资,他认为这已经是对损失的补偿。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员工因自身过失导致单位经济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明携带公司电脑出差是公司安排的职务行为,因此其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范畴。如果存在过错,公司可以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张明与公司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借用合同关系,而是基于劳动合同的内部管理行为。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