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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终止合同违法,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应顺延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336

王先生两年前应聘进入某私营企业担任翻译工作,双方签订的两年期劳动合同原定于今年3月25日到期。今年春节期间,王先生因醉酒引发胃痛,经医院检查确诊为胃溃疡,医生建议住院治疗。然而,王先生出于对工作的担忧,选择节后继续上班。此后,他因间歇性疼痛多次无法正常工作,甚至有几次重要商务活动因此被迫中断,令总经理十分不满。

得知王先生的合同即将到期,总经理指示人事部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开始寻找替代人选。2月25日,人事部向王先生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公司将不再续签合同,劳动关系将在合同到期日终止。3月18日,王先生因病情加重被送医,医生建议其住院治疗,并开具了为期一个月的病假单。当王先生家属将病假单交至公司时,人事部经理表示,合同即将到期,病假无需申请,公司将在合同到期日办理终止手续,该月工资照常发放。为了避免王先生情绪波动,家属并未将公司的决定告知他。

4月18日,病假期满,王先生返回公司销假,却收到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公司称,劳动合同已于3月25日到期终止,因此不再承担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王先生对此表示异议,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他在合同期满前已进入医疗期,且医疗期持续至合同期满之后,因此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医疗期结束。公司应为其支付合同终止日至病假结束日之间的病假工资。

公司则认为,既然已提前通知王先生不再续签合同,且合同即将到期,因此无需承担后续医疗期的工资。然而,这种理解存在法律误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若劳动者正处于医疗期内,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医疗期结束。因此,即使公司提前通知不再续签,也不能据此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将合同期限延长至医疗期结束。

最终,王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调解,公司同意了他的诉求,补发了合同终止日至病假结束日之间的病假工资。此案反映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即使合同原本已到期。医疗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保护期,用人单位在该期间内仍需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包括支付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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