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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流产能否休产假?产假工资发放规定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320

吴女士在蜜月期间意外怀孕,经医院确诊为宫外孕,不得不接受人工流产手术。手术后,医生建议她全休一个月。吴女士认为人工流产对身体伤害较大,且法律规定有产假,因此向公司申请休三个月产假。然而,公司认为吴女士是自行终止妊娠,不符合产假的条件,仅同意其休一个月假,并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吴女士遂向公司提起劳动仲裁。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而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可休十五至三十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应休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应照常发放。

由此可见,吴女士和公司均对相关规定存在误解。吴女士无法主张三个月的产假,而公司虽应按医嘱给予一个月的产假,但在此期间仍需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不得以病假工资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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