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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遭性别歧视,女工工资被压低引发劳动仲裁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345

今年5月底,李阳女士加入了一家豆制品制造厂,担任加工员。由于她之前有豆制品加工的经验,很快适应了新的工作环境,并与同事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她的技术能力也得到了厂长和同事们的高度认可。然而,到了8月份,当她领取第一个月工资时,发现自己的薪资明显低于同厂的男性同事,这一情况让她感到非常困惑。

李阳向人事科工作人员询问原因,得到的解释是:她刚入职,处于试用期,因此工资较低。但人事科还补充说,虽然她在7月份已经对工作环境有所适应,但工作尚未完全进入正轨,再加上她是女性,体力不如男性,因此工作成果也相对较少,工资自然也少一些。

对此,李阳无法接受。她认为,自己虽然是新员工,但工作能力和态度并不逊色于其他同事,而且她的技术水平高,产量并不比男性工人少,甚至有男工向她请教。此外,她适应能力强,已经与工友相处融洽,工作配合顺畅,早已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她指出,虽然女性在体力上可能与男性存在差异,但加工豆腐这一岗位对体力的要求并不高,完全适合女性胜任。因此,她认为公司以性别为由给予她较低待遇的理由站不住脚。

随后,李阳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委在审理后认为,公司对李阳的工资待遇存在不合理差异,裁决公司应补足其工资差额。

根据《宪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妇女在福利待遇方面的平等权利。

这里的同工同酬不仅包括工资、奖金、各类津贴等显性收入,还应涵盖社会保险、教育培训等隐性福利。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对女职工实行同岗不同薪。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工资分配上应享有平等权利,对具有同等价值的工作,应给予同等报酬,严禁在工资分配中存在性别、年龄、民族等方面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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