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是否视为续签?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王某于2008年应聘至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担任房产经纪人,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在合同即将到期时,公司人事经理表示王某工作表现优异,决定延长合同期限,双方协商一致将合同续签至2010年6月30日。然而,去年合同到期前,公司人事经理却通知王某不再续签,要求他提前做好离职准备。王某对此感到困惑,认为虽然公司与他签订了一次合同后又延长了一次,但这也相当于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他开始质疑,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仅限于合同中可以依法变更的部分条款,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酬待遇等,而合同主体条款和合同期限等核心内容是不得随意变更的。因此,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并不属于合同条款的变更,而是属于劳动合同的续签行为。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原合同到期后,因工作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延长合同期限符合续签的特征,因此应视为一次新的劳动合同签订。
王某的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权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因此,公司若在王某首次合同期满后再次延长合同期限,实质上已构成第二次劳动合同的签订,王某有权依法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房地产中介公司试图通过变更合同期限的方式规避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