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逼写下双倍欠款借条,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关键是什么
在一场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熊丽的经历看似荒诞,却真实发生。2013年8月14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案件显示,2012年5月21日,熊丽因经营需要向詹德海借款,并出具了一份金额为100万元的借条,但实际仅收到50万元借款。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
借款当日,詹德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熊丽账户支付了50万元。此后,詹德海多次催促还款未果,遂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借贷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虽然原告提供了借条作为证据,且借条形式完整、意思表达清晰,但被告熊丽对借款金额提出异议,称该借条是在原告强迫下所写,实际借款仅为50万元。
法院认为,判断借款金额应以实际交付为准。原告虽主张剩余50万元系现金交付,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支持,因此无法证明借款金额超出50万元的事实。根据举证责任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最终,德安县法院一审认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并采纳了被告的辩解意见,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