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到期后默认续约是否违约?上海法院判决业主需支付欠费及滞纳金
在上海卢湾区的一个小区中,房产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已于2002年11月到期。然而,由于业主委员会未能及时产生新的物业管理单位,物业公司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毛先生以合同已到期为由,拒绝继续支付物业管理费,被法院一审判决需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该合同于2001年9月签订,约定委托管理期限自2000年12月起至2002年11月止,物业管理费按季度收取,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合同还明确了管理事项、服务标准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生效后,房产公司依约履行了管理职责。
毛先生自2003年6月至2005年6月期间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在房产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毛先生支付拖欠的费用及滞纳金,并提供了挂号信凭证作为催缴证据。毛先生则辩称,原合同已到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拒绝支付费用,并提交了一张邮政汇款单,证明其已支付2005年1月至10月的物业费2888元。
法院查明,尽管原合同已到期,但业主委员会尚未选任新的物业公司,也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房产公司仍持续提供服务。因此,法院认定该合同视为自动顺延,双方仍应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毛先生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有义务按约支付费用,逾期未付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滞纳金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毛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03年6月至2004年12月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共计5000余元,并支付滞纳金6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