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贷款能否要求退定金?定金比例如何确定?
无法贷款是否可以要求退还定金?2010年4月9日,买方刘女士通过中介公司与卖方闫先生签订了一份《委托购买意向书》,约定房屋转让总价为100万元,7日内签署正式买卖合同并支付总房款的50%,剩余房款在过户当日支付并完成交房。当日,刘女士向闫先生支付了首笔定金5万元。然而,闫先生所出售的房屋为期房,尚未取得小产证,因此双方无法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0年4月14日,双方签署了中介公司拟定的《定金合同》,买方再次支付定金45万元,合计50万元。同时,闫先生将房屋的全套钥匙交付给刘女士,以便其进行装修。
2010年5月12日,刘女士向闫先生发函,表示由于国家出台的贷款政策变化,导致其无法获得贷款,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定金。闫先生未予同意,随后刘女士于2010年5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闫先生返还全部定金50万元。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对二套、三套房贷政策进行了严格限制,政策力度较大,导致许多购房者因贷款受阻而无法履行购房合同。刘女士主张,由于政策变化导致其无法贷款,属于情势变更,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闫先生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购买意向书》和《定金合同》中均未提及贷款相关事项,付款时间安排为过户当日支付剩余房款,说明双方约定为一次性付款。因此,刘女士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其行为构成违约。此外,闫先生在庭审中表示,小产证已经办理完毕,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认为刘女士因担心房价下跌而主动放弃购房,属于违约。
关于定金比例问题,刘女士已支付定金共计50万元,占总房价的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因此,卖方只能没收不超过20%的定金,即10万元,其余30万元因超过法定比例而无效,应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