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反悔,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陈某与朱某是一对夫妻,2007年2月15日,他们在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计划用于今后居住。此后,朱某在网上发布了该房屋的出售信息。2011年3月24日,朱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张某,并明确表示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张某承担。由于该房产的产权证尚未满5年,双方协商将过户时间推迟至2012年3月上旬,以避免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先后将29万元购房款转账至朱某和陈某的银行账户,并且朱某也向张某出具了收到购房款的收条。然而,同年6月,陈某以不知情为由,向张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遭到张某拒绝。12月底,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作为房屋的出售方,已通过网络发布售房信息并与张某达成协议,合同签订后张某已履行主要义务,包括还清房屋按揭贷款并支付大部分购房款。陈某作为共有人,应当知晓丈夫的卖房行为,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房屋出售不知情或不同意。因此,张某已合法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及相关文件,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陈某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